公共卫生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对学院工作起监督保障作用的重要形式。为了更好地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,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,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,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,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会议时间
党委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。
二、参会人员
学院党委全体委员。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。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,扩大范围由党委书记、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党委书记或半数以上委员提出,可以临时举行党委会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,必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(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)请假。
学院党务秘书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,并列席会议,做好会议记录,督促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。
三、会议主持人
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如书记不能出席,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四、议事范围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学院党委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:
(一)学院的办学方针、办学的指导思想、总体发展规划。
(二) 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,研究党委的年度、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。
(三)学院党建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工作、统战工作、群众工作、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、制定等。
(四)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和事项。
五、议事程序
(一)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确定,或由党委委员向书记提出,书记确定。
(二)议题确定后,由党务秘书在会前3天(紧急特殊情况除外)起草党委会议程 (包括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题、参加人、列席人等),送呈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,并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。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,相关人员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,提出初步意见,形成书面材料,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,于会议前1天送交党务秘书。凡未形成书面方案或意见的,党务秘书不予受理,党委会不予讨论。
(三)党委会议讨论时,出席会议的同志都要围绕议题,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、建议和看法,需要形成决议的议题,在充分讨论、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。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;重大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,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。
(四)在重大问题、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,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,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。
(五)党委会议由党务秘书作好记录。党委会议事一经决定,必须遵照执行,决定的事项,一般不再发文确认,由参加会议人员按职权范围贯彻执行。有必要行文的,可发《通知》或《会议纪要》,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发,分发给每位委员和有关领导同志,也可根据情况增发至各支部。
(六)党委会议议定的问题都应坚决贯彻执行,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。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,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,必须复议时,由分管的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,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委会复议。
六、议事原则和纪律
(一)党委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遇到需要表决的重要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。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,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。
(二)党委书记临时出差不在校时,一般不召开决定重大问题的党委会,特殊情况急需开会时,由党委副书记召集,会后将情况及时向书记报告。
(三)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,党委成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。对执行情况,书记、副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,党务秘书负责处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。
(四)党委会议议定事项或其他内容,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、外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,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。如有违反,要追究当事人的失密责任。
(五)实行议事回避制。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,需要回避时,该成员应主动回避。
(六)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,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,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,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,不得各行其是,擅自改变党委会的决定,更不允许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