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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卫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-04-27   字体大小T|T
为了加强财务管理,规范财务工作,保证各项经费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,根据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制度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
一、公共卫生学院财务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。学院所有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处监督管理,学院按学校的财务规定使用经费。
二、学院所有经费实行“一支笔”审批制度,各项支出须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查签字,方可报销。学院办公室应协助做好财务审查、登记工作。
三、单项经费支出经费在3000元以下的,由各分管院领导批准;支出经费在3000元(含3000元)以上,5000元以下的,须报学院院长、书记批准,并在院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;5000元(含5000元)以上的,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。
四、各研究所切块业务费、实验费等经费用于维持部门日常教学、实验活动及办公等费用的支出,由所长根据需要统筹安排。结余留用,超支不补。
五、学院教学业务费、学生活动费、研究生业务费、研究生活动费、配套费等项目的支出报账实行经办人、分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制度。然后到学院办公室盖章并作财务登记,最后由经办人到学校财务处自行复核报账。
各研究所切块经费的支出报账实行经办人、所长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制度。然后到学院办公室盖章并作财务登记,最后由经办人到学校财务处自行复核报账。
特支费的支出报账实行经办人、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和院长签字制度。然后到学院办公室盖章并作财务登记,最后由经办人到学校财务处自行复核报账。
七、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发生借款的必须在借款后一个月内冲销或还款。不按时冲销或还款的,按学校规定从工资中扣除;造成院财务损失的,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八、分管副院长对重大财务收支活动,应及时向党政联系会议通报。每学期末向党政联系会议通报本学期财务收支情况。并受党政联系会议委托,每年年末向全院教职工公开学院财务收支情况。
九、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学校财务处借款,无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支出,学院办公室有权拒绝盖章。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公共卫生学院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